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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蜀民一初字第00977号

裁判日期: 2014-03-28

公开日期: 2014-11-25

案件名称

杨曦与安徽美承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曦,安徽美承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蜀民一初字第00977号原告:杨曦,男,1983年8月2日出生,汉族,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职工,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委托代理人:任振国,安徽事茂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丁启明,安徽事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美承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彬,总经理。被告: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朴载淳,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曦与被告安徽美承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曦于2014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曦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元,减半收取计70元,由杨曦承担。代理审判员  胡伟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巴青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