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北执民字第791号
裁判日期: 2014-03-28
公开日期: 2014-05-31
案件名称
上海鹏诚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鹏诚电子有限公司,宁波万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北执民字第791号申请执行人:上海鹏诚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张江路91号6幢211室。法定代表人:张东明,总经理。被执行人:宁波万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通宁路288号。法定代表人:汤丽韫,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鹏诚电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万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2011)甬北庄商初字第219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执行查明,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撤销申请执行,故对(2011)甬北庄商初字第21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予以终结执���,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11)甬北庄商初字第21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晓钧审 判 员 李文辉审 判 员 沈元丰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王 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