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昌执字第00117号
裁判日期: 2014-03-28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昌图县国土资源局与昌图生化科技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昌图县国土资源局,昌图生化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昌执字第00117号申请执行人昌图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邢秋平,系该局局长。被执行人昌图生化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治平,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昌图县国土资源局与昌图生化科技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昌图生化科技有限公司正在与黑龙江省北大荒集团公司洽谈合作事宜,资产正处于审计阶段,故申请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昌图县国地资源局作出的昌国土资罚决字(2013)第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于弘波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阿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