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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泰姜溱民初字第0626号

裁判日期: 2014-03-28

公开日期: 2014-09-03

案件名称

原告翟某某与被告郑某某、郑某某、南京百胜机械有限公司返还原物、赔偿损失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XX,郑XX,南京百胜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泰姜溱民初字第0626号原告:翟XX。委托代理人:李忠,江苏信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XX。被告:郑XX。被告:南京百胜机械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翟XX与被告郑XX、郑XX、南京百胜机械有限公司返还原物、赔偿损失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翟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20元,减半收取1210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孙 剑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花小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