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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婺白民初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4-03-28

公开日期: 2014-04-24

案件名称

陈某与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婺白民初字第35号原告陈某。被告邵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邵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某于2014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原告以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某负担。审 判 员  徐 敏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盛云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