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婺白民初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4-03-28
公开日期: 2014-04-24
案件名称
陈某与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婺白民初字第35号原告陈某。被告邵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邵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某于2014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原告以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某负担。审 判 员 徐 敏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盛云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