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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淄执字第54-1号

裁判日期: 2014-03-28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荣利与刘阿仲、王丽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荣利,刘阿仲,王丽,山东淄博玺丰农业机械有限公司,淄博市临淄久胜煤炭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淄执字第54-1号申请执行人荣利,无业。被执行人刘阿仲,山东淄博玺丰农业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执行人王丽,山东淄博玺丰农业机械有限公司职工。被执行人山东淄博玺丰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法定代表人刘阿仲,总经理。被执行人淄博市临淄久胜煤炭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法定代表人刘志强,总经理。本院在执行荣利与刘阿仲、王丽、山东淄博玺丰农业机械有限公司、淄博市临淄久胜煤炭销售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刘阿仲、王丽、山东淄博玺丰农业机械有限公司、淄博市临淄久胜煤炭销售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荣利亦不能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荣利申请执行标的2531463.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执行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淄民一初字第10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荣利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晓伯审 判 员  曹继明审 判 员  孙兆静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初勤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