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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商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4-03-28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平县支行与常厚金、李爱芝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平县支行,常厚金,李爱芝,王伟振,殷丹丹,黄井福,赵兴连,李卫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商初字第1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平县支行。委托代理人:冯晓,山东超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厚金。被告:李爱芝。被告:王伟振。被告:殷丹丹。被告:黄井福。被告:赵兴连。被告:李卫东。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平县支行诉被告常厚金、李爱芝、王伟振、殷丹丹、黄井福、赵兴连、李卫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平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财产保全费88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平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赵庆彬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巩晓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