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大悟民初字第00218号
裁判日期: 2014-03-28
公开日期: 2014-05-05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张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张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鄂大悟民初字第00218号原告黄某某,女。委托代理人方杰,大悟县河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张某甲,男。原告黄某某诉被告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4日立案受理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由审判员夏轲独任审判,于2014年3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方杰、被告张某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某某诉称:我与被告张某甲没有婚姻基础,婚后因双方性格严重不合,导致彼此未能建立起夫妻感情。被告有严重的家庭暴力倾向,曾多次对原告施暴,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子张某丙、婚生女张某乙判由被告抚养,子女抚养费分别由原、被告各自承担。夫妻共同财产原告放弃分割权,无共同债权债务纠纷。原告黄某某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结婚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张某甲辩称:原告所诉与事实不符,我与原告经过一年多的接触了解后登记结婚,有牢固的感情基础。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虽有争吵,但不是经常性的。原告离家出走后我曾多次到各地寻找,造成被告的人力物力损失。原告诉称被告存在生活作风问题系无中生有,被告不同意离婚。被告张某甲为支持其抗辩理由,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一、湖北省医疗机构门(急)诊通用病历一份。证明2012年8月15日,女儿张某乙发高烧到河口医院治疗。回家后,原、被告为被告工友看望女儿发生争执;二、大悟县人民医院彩色多普勒超声显像报告单、电子胃镜检查报告单各一份。证明被告身体有病,需要治疗、做手术;三、寻人启事一份。证明2013年8月7日,原、被告吵架后,原告离家出走,我也后悔,被告到处张贴寻人启事寻找原告,也向公安机关报过警;四、户籍证明复印件一份。证明原、被告登记结婚时,原告黄某某当地派出所也出具了证明,双方系合法夫妻关系。经庭审质证,被告张某甲对原告黄某某提交的证据无异议,对该证据本院予以认定。原告黄某某对被告张某甲提交的证据的质证意见为:认为对证据一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证明目的与本案无关,病历记载时间与原告打架时间、寻人启事时间不一致;认为对证据二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内容有异议,生病很正常,与夫妻关系没有任何联系;认为证据据三原告于2013年8月7日离家出走是事实,但可以证明原、被告夫妻关系不好原告才离家出走;认为证据四与本案无关。对上述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为:被告张某甲提交的证据一,可证明女儿张某乙因生病到河口医院治疗过;证据二是医疗机构对被告身体状况的检查结论,应予认定;证据三可以证明原、被告于2013年8月7日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后原告黄某某离家出走;原告黄某某对证据四的异议理由成立。通过对上述证据的分析与认定,结合庭审情况,本案的基本事实是:1997年8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1998年1月23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了两个子女:儿子张某丙,1998年9月6日出生;女儿张某乙,2012年1月5日出生。婚初,原、被告夫妻感情较好。婚后,被告张某甲长期在外打工,夫妻聚少离多,共同生活期间为家庭琐事偶有争执。2013年8月7日,原、被告为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后,原告黄某某离家出走,双方分居至今。2014年3月,原告黄某某以与被告张某甲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张某甲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恋爱结婚后共同生活时间较长,且育有一子一女,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同时,原告提出离婚的主要理由是原、被告性格严重不合,被告存在家庭暴力,但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因此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黄某某要求与被告张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夏轲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钱涛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0(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