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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敦民初字第3361号

裁判日期: 2014-03-28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XX诉被告延吉市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延吉市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敦民初字第3361号原告XX,男,住敦化市。委托代理人宋庆亮,敦化市渤海街办事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延吉市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毕春海,经理。委托代理人宋强,吉林敖联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买卖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XX诉被告延吉市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XX于2014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邮寄费用50元,合计200元,由原告XX负担。审 判 长  朴文姬代理审判员  王俊华代理审判员  包雨辰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翠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