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襄州行初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4-03-28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冯文强与襄州区国土分局、西湾村委会一案的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文强,钟原,王黑伍,王长生,郭邦有,郭邦发,岳孝勤,李海生,王礼全,谷元新,岳孝军,王小青,谢德斌,冯维凤,云志根,皱明,郭勇,郭敏,郝雪平,米启正,张学华,米清,马以清,金永甫,朱学友,王东京,陈志林,陈龙,朱志付,陈金生,付建设,郭华,郭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鄂襄州行初字第00009号起诉人冯文强。起诉人钟原。起诉人王黑伍。起诉人王长生。起诉人郭邦有。起诉人郭邦发。起诉人岳孝勤。起诉人李海生。起诉人王礼全。起诉人谷元新。起诉人岳孝军。起诉人王小青。起诉人谢德斌。起诉人冯维凤。起诉人云志根。起诉人皱明。起诉人郭勇。起诉人郭敏。起诉人郝雪平。起诉人米启正。起诉人张学华。起诉人米清。起诉人马以清。起诉人金永甫。起诉人朱学友。起诉人王东京。起诉人陈志林。起诉人陈龙。起诉人朱志付。起诉人陈金生。起诉人付建设。起诉人郭华。起诉人郭雄。起诉人冯文强等33人以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为由,起诉襄阳市国土资源局襄州分局(以下简称区国土分局)、襄阳市襄州区张湾镇西湾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西湾村委会),请求确认二被告签订的2010012号地块征收土地协议无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起诉人的起诉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尚未对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基于某种事项签订的行政协议纳入到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作出具体规定,被起诉人区国土分局与西村委会签订的土地征收协议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冯文强等33人的起诉,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马丽燕审判员 吴晓芳审判员 刘 娆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方 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