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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宽民执字第302号

裁判日期: 2014-03-28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奉梅与被执行人许宏兴机动车交通事故负责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奉梅,许宏兴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宽民执字第302号申请人刘奉梅。被执行人许宏兴。申请人刘奉梅与被执行人许宏兴机动车交通事故负责纠纷一案,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9日作出的(2013)宽民初字第26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此案被执行人的住所地和财产所在地在平泉县道虎沟乡大营子村9组238号,此案已委托平泉县人民法院执行,本案应予结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宽民初字第264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利国审判员  刘志生审判员  韩长波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