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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房民初字第00819号

裁判日期: 2014-03-28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郑虎与王域江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虎,王域江

案由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房民初字第00819号原告郑虎,男,1959年11月1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海龙,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域江,男,64岁。本院在审理原告郑虎与被告王域江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虎于2014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郑虎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虎撤诉。审 判 长  王 岩人民陪审员  苑焕春人民陪审员  高建新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殷岚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