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房民初字第00819号
裁判日期: 2014-03-28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郑虎与王域江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虎,王域江
案由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房民初字第00819号原告郑虎,男,1959年11月1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海龙,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域江,男,64岁。本院在审理原告郑虎与被告王域江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虎于2014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郑虎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虎撤诉。审 判 长 王 岩人民陪审员 苑焕春人民陪审员 高建新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殷岚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