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茂电法民一初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4-03-28
公开日期: 2014-05-30
案件名称
邵某某与杨某某、邵某某、邵某某、邵某某、邵某某、邵某某、黄某某遗嘱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某某,杨某某,黄某某
案由
遗嘱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电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茂电法民一初字第58号原告邵某某,男,汉族。被告杨某某,女,汉族。被告邵某某,男,汉族。被告邵某某,女,汉族。被告邵某某,男,汉族。被告邵某某,女,汉族。被告邵某某,女,汉族。被告黄某某,又名邵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某某诉被告杨某某、邵某某、邵某某、邵某某、邵某某、邵某某、黄某某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邵某某于2014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邵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邵某某负担。审判员 谢 劝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祥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