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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茂电法民一初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4-03-28

公开日期: 2014-05-30

案件名称

邵某某与杨某某、邵某某、邵某某、邵某某、邵某某、邵某某、黄某某遗嘱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某某,杨某某,黄某某

案由

遗嘱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电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茂电法民一初字第58号原告邵某某,男,汉族。被告杨某某,女,汉族。被告邵某某,男,汉族。被告邵某某,女,汉族。被告邵某某,男,汉族。被告邵某某,女,汉族。被告邵某某,女,汉族。被告黄某某,又名邵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某某诉被告杨某某、邵某某、邵某某、邵某某、邵某某、邵某某、黄某某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邵某某于2014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邵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邵某某负担。审判员 谢 劝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祥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