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北民确字第0006号
裁判日期: 2014-03-28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韩连祖、韩根祖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韩连祖,韩根祖,韩顺祖,韩顺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北民确字第0006号申请人韩连祖。申请人韩根祖。申请人韩顺祖。申请人韩顺祥。申请人韩连祖、韩根祖、韩顺祖、韩顺祥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效力,向本院提出调解协议效力确认申请。本院于2014年3月2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韩玉玲独任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一里街东11号房屋所有权人为韩金城(曾用名韩金成)。韩金成和胡金芳(1996年8月22日死亡注销户口)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韩根祖、韩连祖、韩顺祖、韩顺祥四个儿子。因火车站枢纽工程项目需要,一里街东11号房屋被列入拆迁范围。2010年3月28日,韩金成、韩根祖、韩顺祖、韩顺祥书面委托韩连祖商谈拆迁事宜,同年4月26日,韩连祖与无锡政顺房屋拆迁有限公司签订了上述房屋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选择定销商品房安置,安置房源为北塘区梨花家园27号401室和29号402室。2012年1月3日,韩金成办理了上述两套定销商品房的进户入住手续,被安置人均为韩金成。韩金成于2013年3月20日因病死亡,其生前未留下遗嘱。申请人韩连祖、韩根祖、韩顺祖、韩顺祥法定继承纠纷,经无锡市北塘区北大街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于2014年3月25日达成调解协议,调解协议内容如下:一、无锡市北塘区梨花家园27号401室房屋归韩连祖所有,其他当事人均自愿表示放弃。二、无锡市北塘区梨花家园29号402室房屋归韩顺祥所有,其他当事人均自愿表示放弃。三、其他事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在申请对调解协议效力进行确认时,双方当事人向本院明确承诺:当事人出于解决纠纷的目的自愿达成协议;当事人理解协议的内容和法律后果;协议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认为,当事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上述调解协议有效。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本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审判员 韩玉玲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鹿之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