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开执字第0081号
裁判日期: 2014-03-28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北京环宇蓝博科技有限公司诉徐州坤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环宇蓝博科技有限公司,徐州坤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开执字第0081号申请人北京环宇蓝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西路8号院上地科技大厦4号楼301。法定代表人金跃刚。被执行人徐州坤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经济开发区旺旺名居花园13-1-102室。法定代表人吴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海民初字第17694号民事调解书,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其义务。但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徐州坤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2500.00元至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胡先锋执行员 韩 军执行员 华文昌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