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济高新区保字第47-1号
裁判日期: 2014-03-28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与山东瑞中医药有限公司、济宁中油石化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山东瑞中医药有限公司,济宁中油石化有限公司,孙高志,陈菊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济高新区保字第47-1号申请人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住所地市中区共青团路62号。法定代表人郑海赢,行长。被申请人:山东瑞中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开发区东贾村东临。法定代表人孙高志,董事长。被申请人:济宁中油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车站西路安居镇。法定代表人:兰来领,董事长。被申请人:孙高志。被申请人:陈菊香。本院受理申请人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与被申请人山东瑞中医药有限公司、济宁中油石化有限公司、孙高志、陈菊香诉前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4年3月28日向本院提交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价值2000万元财产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3月28日作出(2014)济高新区保第47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案情需要应解除对被申请人价值2000万元财产的查封、冻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价值2000万元财产的查封、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陈庆国审判员 宋广全审判员 张欣丽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非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