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越法知民初字第831号
裁判日期: 2014-03-28
公开日期: 2014-11-25
案件名称
广州艺洲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秦伟坚、广州市海印电器总汇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831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艺洲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秦伟坚,广州市海印电器总汇有限公司,魏凤媚
案由
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五十三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穗越法知民初字第831号原告:广州艺洲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法定代表人:周湛文,总裁。委托代理人:刘玉国,广东海际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武,广东海际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伟坚(系广州市越秀区碟艺音像经营部的个体经营者),女,汉族,1941年12月2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州市天河区,经营场所地址:海印电器总汇首层08档。委托代理人:陈劲松,广东耀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杜家革,广东耀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市海印电器总汇有限公司,住所:。法定代表人:邵建明,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刘蕾菁,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江海山,男,1984年8月21日出生,系该公司职员。被告:魏凤媚,女,汉族,1980年10月30日出生,身份证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原告广州艺洲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秦伟坚、广州市海印电器总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印公司)、魏凤媚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林武,被告秦伟坚的委托代理人杜家革以及被告海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蕾菁、江海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魏凤媚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本院依法于2013年11月14日发出公开,要求被告魏凤媚到庭应诉。公告期限届满,被告魏凤媚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作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HITEntertainmentLimited依法享有动画片作品《巴布工程师》电视系列“系列1、2、3、4、5、6、7、8、9、10、11、12、13、14、15以及16”的全部著作权,并有权向任何第三方作出授权。2010年5月14日,HITEntertainmentLimited将作品《巴布工程师》的复制权、发行权向原告作出独占的许可授权,授权区域在中国大陆地区(包括但不限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原告近来发现,广州市越秀区碟艺音像经营部在未经原告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公开销售侵犯该节目著作权的侵权产品。该侵权产品并非原告复制发行的音像作品,被告秦伟坚是广州市越秀区碟艺音像经营部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被告魏凤媚是广州市越秀区碟艺音像经营部的实际经营者,被告秦伟坚、魏凤媚不但从中非法获取经济利益,同时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广州市越秀区碟艺音像经营部系被告海印公司的承租商户。被告海印公司作为商场出租方和市场管理者,对市场内的商家的经营活动负有市场准入前的审查义务和日常监管义务,但其对被告秦伟坚、魏凤媚出售盗版音像制品之行为未能履行相应的注意和监管义务,客观上为被告秦伟坚、魏凤媚出售盗版音像制品的侵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构成共同侵权。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判令:1、被告秦伟坚立即停止销售《建築師巴布全集》光盘的侵权行为;2、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费10000元,及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律师费5000元、公证费500元,合共15500元;3、三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秦伟坚辩称:根据原告提交的公证书,涉案侵权行为地为海印电器总汇中英街08档之一,而该档口实际经营人并不是被告秦伟坚,而是被告魏凤媚,被告魏凤媚独立向被告海印公司缴纳租金及管理费,是该档口的实际承租方,被告魏凤媚从未与广州市越秀区碟艺音像经营部或被告秦伟坚签订任何的协议,被告秦伟坚或广州市越秀区碟艺音像经营部也从未向被告魏凤媚收取任何费用,因此,若涉案档口在经营过程中确实存在侵权行为,则应当由实际经营人承担相应责任。被告海印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针对我公司的诉讼请求。1、我方已经尽到了出租方和市场管理方的合理注意义务以及管理责任。首先,我方与租户签订的租赁合同明确约定了租户应办理合法证照后经营,不得销售侵权产品,并对此约定了严格的违约责任,涉案商铺也办理了独立营业执照、音像经营许可证。其次,在我方的日常管理中对于光盘的来源也进行了审查,租户称是按照文化局、工商局的要求到广东音像城进回的正版光盘,我方对政府的公信力没有理由怀疑。我方并不具备专业鉴别能力,也没有政府行政职能,不能干预租户的日常经营。另,我方对于维权、侵权相关事宜制订了整套的整改措施,若权利人提出维权要求后我方会要求租户限期整改、停业整顿并督促租户与权利人妥善解决纠纷。本案中原告在2012年7月就已经发现侵权后并进行公证,但没有通知我方,也没有启动诉讼程序,而是在大半年后才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时租户已经搬走,我方也没有机会启动督促租户整改措施。2、原告主张的赔偿金额过高,缺乏相应依据;原告主张律师费缺乏法律依据及合同依据,请求法院予以驳回。本系列案件中原告一共公证了3份合同,支付了公证费500元,但原告方在每个案件中均主张公证费500元,属于重复主张。3、我方只与被告秦伟坚签订租赁合同,没有与被告魏凤媚签订合同。根据被告秦伟坚提交的生效判决书,确认被告魏凤媚是涉案商铺的实际经营者。被告魏凤媚没有到庭应诉,但本院在诉讼过程中收到一份署名为“魏凤媚”的书面答辩,辩称:1、被告魏凤媚曾是一名个体小商贩,从事音像制品经营不足一年,对原告没有标识的音像制品,根本不能分辨该制品的著作权;2、原告没有在其音像制品上标注著作权人、授权经营人等信息,被告魏凤媚依照社会同行运营习惯经营,没有过错;3、被告魏凤媚只是从批发商处拿货后小额零售,每月营业额不超过5000元,毛利仅1000元,且在海印城经营的小店已关闭一年有余,原告巨额索赔显失公平。另被告魏凤媚没有稳定收入,单身且抚养一子女,生活贫困。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商铺租赁合同(复印件),拟证明被告海印公司有义务监督被告秦伟坚守法经营,监督商铺的用途。2、(2010)粤穗荔内民证字第14830号《公证书》,拟证明原告独占享有动画片《巴布工程师》的复制权和发行权。3、正版出版物《巴布工程师》系列作品及光盘封面和封底复印件,拟证明原告独占享有动画片《巴布工程师》的复制权和发行权,并制作发行的事实。4、(2012)粤广广州第216830号《公证书》,拟证明被告侵犯原告独占享有动画片《巴布工程师》的复制权和发行权之事实。5、公证费发票一张(发票号码10112578,金额:500元)。6、委托代理合同及律师费发票两张(发票号码06841888,金额:100000元;发票号码06841889,金额:70000元;金额合计170000元)。证据5、6拟证明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被告秦伟坚为支持其抗辩意见,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2013)穗中法知民终字第343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海印公司为支持其抗辩意见,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整改通知书》、《承诺函》、《商铺违约处理登记表》(范本),拟证明海印电器总汇针对租户涉嫌侵权建立了完善的处理制度,包括督促租户提供证明材料、整改等,并要求租户向权利人承担侵权责任及赔偿责任。2、另案传票、《证据清单》及证据《整改通知书》、《商铺违约处理登记表》、特快专递详情单及签收回执,拟证明对涉嫌侵权租户的处理。3、网页,拟证明海印电器总汇和广东海印商铺展销服务中心均为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属下企业。被告魏凤媚没有提交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秦伟坚对原告证据发表质证意见如下:1、对证据1的真实性有异议,因为原告没有出示原件。2、对证据2的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对关联性不予确认,不能证明原告享有涉案动画片的出版权、发行权、复制权。3、对证据3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无法确认为正版光盘,原告没有提供发票等权利证明,不能证明与涉案光盘有直接关系。4、对证据4的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但是不能证明原告的主张。5、对证据5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合法性、关联性有异议,因为公证书作出时间是2013年7月31日,发票开具时间是10月8日,不能证明该发票产生的费用就是本案公证的费用,原告将该发票在每一件案件中都重复主张,不能得到支持。6、对证据6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合同内容涉及到除本案之外的其他商铺,以及其他与本案无关的公证书,对同一委托事项原告开具两张发票有异议。被告海印公司对原告证据发表质证意见如下:1、对证据1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没有异议。2、对证据2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确认,只确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因为公证书只确认了原件与复印件一致,对其中的文件的主体、内容的真实性没有进行确认。3、对证据3的质证意见与被告秦伟坚的意见一致。4、对证据4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收据落款为“广州市风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不能证明与涉案商铺有关联。5、对证据5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原告重复主张费用,本案为系列案中的一件,原告总共支付了500元公证费,却每案都主张500元公证费。6、对证据6的真实性无法确认,因为不是我方签订的,对关联性有异议,因为费用过高。原告及被告海印公司对被告秦伟坚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没有异议。原告对被告海印公司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如下:1、对证据1、2的真实性无法确认,且与本案没有关联。2、对证据3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被告秦伟坚对被告海印公司出示的证据发表如下质证意见:对被告海印公司提交的全部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但与涉案商铺没有关联。经审理查明:一、关于本案作品权利来源及其法律状态事实。原告是从事音像制品省内连锁经营,制作、复制、发行动画片等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2010年5月14日,HITEntertainmentLimited出具一份《家用音像制品授权书》,其中载明“兹确认广州艺洲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为HITEntertainmentLimited在中国的被授权方,独家享有指定动画片《巴布工程师》电视系列1-16(总共209集)家用音像制品在中国地区生产、销售、发行以及宣传的权利等”。该授权书附有系列1-系列16即第1集-第209集的全部节目名称。2010年5月28日,原告与广东音像出版社签订一份《合作出版发行协议书》,约定双方在中国大陆合作出版发行影片《巴布工程师》(BobTheBuilder)(第1-第16系列,第1-209集)的音像制品事宜,原告保证拥有该节目VCD、DVD音像制品在中国大陆(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出版发行权,委托广东音像出版社办理有关版权登记、内容审批等出版手续,节目有效期为2010年3月16日至2013年9月15日止等。同日,原告与广东音像出版社又再签订一份《合作出版引进版节目补充协议》,约定节目审批通过后的版权归原告所有,广东音像出版社负责安排中国音像编码、条形码、出版序号,开具印刷、销售、加工委托书及音像城入场登记表等合同义务。2010年7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出具一份编号为像字(2010)113号的《进口音像制品批准单》,载明:“进口单位:广东音像出版社,进口用途:用于出版,原出品公司:HT娱乐有限公司,发行载体:VCD/DVD,节目名称及批准文号:《巴布工程师》新出像进字(2010)211号,授权期限:2010年3月16日-2013年9月15日等”。2010年6月9日,国家版权局出具一份编号为NO.0018122号《著作权合同登记批复》,载明:“出版单位:广东音像出版社,作品名称:《巴布工程师》第1系列-第16系列(英国),原文:BobTheBuilder;出版形式:VCD/DVD;合同有效期:自2010年3月16日起至2013年9月15日止;合同登记号:国权像字21-2010-0205号等”。2010年7月13日,广东音像出版社出具一份《音像制品销售委托书》,载明广东音像制品出版社委托原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除外)经销音像制品积木的VCD及DVD音像制品,节目名称及编码为《巴布工程师(1-16)(VCD)》ISRCCN-F18-10-0248-0/V.J9,《巴布工程师(1-16)(DVD)》ISRCCN-F18-10-0249-0/V.J9等。2010年9月1日,广东音像出版社出具一份《证明》,内容为:“与我社合作出版发行的动画片《巴布工程师》电视系列1-16(共209集)音像制品的出版、复制、发行权属广州艺洲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所有,广州艺洲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有权就侵犯上述作品出版、复制、发行权的行为单独采取法律救济措施”。原告发行的动画片《巴布工程师》第一季(第1-40集)、第二季(第41-80集)、第三季(第81-120集)、第四季(第121-160集)、第五季(第161-209集)音像制品及其外包装均标注“广州艺洲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独家发行,广东音像出版社出版,ISRCCN-F18-10-0248-0/V.J9,出版序号:GGD-1623;国权像字21-2010-0205号/新出像进字(2010)211号”等版权文字信息,盘芯处刻印了SID码(即光盘源识别码)分别为ifpiCA412、CA413等。当庭演示《巴布工程师》第一季(第1-36、40集)、第二季(第42、44-46、48-52、79-80集)、第三季(第82-86、88、90-91、118-120集)、第四季(第121-143集)音像制品,显示包含节目名称为“小猫阿皮不见了PichardinaPickle、马克遇到麻烦MuckGetsStuck、思库帮了大忙ScoopSavestheDay、牛仔巴布BuffaloBob、忙碌的一天Wendy’sBusyDay、救救小刺猬BobSavestheHedgehogs、巴布的小喇叭Bob’sBugle、生日快乐巴布Bob’sBirthday、小镇的油漆匠TravisPaintstheTown、比赛的日子TravisandScoop’sRaceDay、顽皮的小斯NaughtySpud、胆小鬼小斯ScarySpud、修建谷仓Bob’sBarnRaising、逃走的罗利RunawayRoley、给巴布一个惊喜Bob’sBigSurprise、捣蛋鬼小斯SpudtheSpanner、白色圣诞节Bob’sWhiteChristmas、助人为乐的小吊车LoftytotheRescue、照顾小鸟Dizzy’sBirdWatch、能干的温妮WallpaperWendy、狄丝的雕像Dizzy’sStatues、奶奶的旧茶具TeaSetTravis、温妮的比赛Wendy’sBigMatch、巴布和钟塔ColcktowerBob、温妮的网球场Wendy’sTennisCourt、钓鱼记PilchardGoesFishing、巴布的新鞋Bob’sBoots、爱玩泥巴的马克MuckyMuck、休息日Bob’sDayOff、磁铁的魔力MagneticLofty、罗利和小乌龟Roley’sTortoise、特殊使命SpecialDeliberySpud、阿皮的早餐Pilchard’sBreakfast、思库负责Scoop’sinCharge,住在农场Muck’sSleepover、小蔡和他的小拖车TrailerTravis、思库和恐龙Scoop’sStegosaurus、罗利拯救小动物Roley’sAnimalRescue、奇妙的高尔夫球场OneShotWendy、爱帮忙的稻草人SpudLendsAHand、露天音乐会BobandtheBandstand、加油巴布BobontheRun、手绢和记事本Forget-Me-KnotBob、罗利和摇滚歌星Roley&theRockstar、神探阿吉ScrufftytheDetective、温妮的水彩画WatercolourWendy、比思利先生的新朋友MrBeasley’sNewFriends、小斯当驾驶员SpudthePilot、身手敏捷的史吉SpeedySkip、艾利思先生的展览会Mr.Ellis’sExhibition、巴布和獾的故事BobandtheBadgers、巴布和守门员BobandtheGoalie、露营DizzyGoesCamping、雪人思库SnowmanScoop、小鸟的新家Hamish’sNewHome、牧羊犬DizzythesheepDog、巴布的新尝试Bob’sFreshStart、罗迪的避难所Lofty’sShelter、狄丝和对讲机DizzyandtheTalkieTalkie、雇帮手Scoop’sRecruit、罗伯特去哪里了?Where’sRobert温妮的新家Wendy’sWelcome、罗利的新朋友Roley’sNewFriend、思库的助手TwoScoops、班尼回来了Benny’sBack、稻草人的担忧Spud’sStrawSurprise、照顾阿吉OffRoadScrambler、结实玛乔丽MeetMarjorie、马克的小泥屋Muck’sMudhut、温妮的晚会计划Wendy’sPartyPlan、狗舍里的故事ScramblerintheDogHouse、班尼的重要任务Benny’sImportantJob、爱组装机器的小斯PutitTogetherSpud、罗利和小鸟Roley’sRoundup、大侦探狄丝DizzytheDetective、能干的小蔡TwoJobsTravis、七彩山洞ScramblerandtheColourfulCave、丰收日Saud’sBumperHarvest、马克的护卫Muck’sConvoy、巴布离开向日葵谷WhileBob’sAwayRobertwillPlay、巴布的三份工作Bob’sThreeJobs、万事通ScoopKnowsitALL”。二、关于被控侵权行为事实。根据广州市广州公证处于2012年7月31日出具的(2012)粤广广州第216830号《公证书》,其中记载:2012年7月29日,广州市广州公证处的公证员胡雄辉与工作人员郭闻达随原告的代理人林武到达广州市越秀区东湖路海印电器总汇中英街08档之一,见到一招牌内容显示有“碟艺音像”字样的商店,林武对该招牌进行了拍照;进入该商店后,林武在该商店购买了封面内容显示有“汤姆仕小火车”、“汤玛仕小火车”、“爱探险的朵拉”、“大耳朵图图”、“巴布工程师”、“建筑师巴布”字样的光碟共12套,共计支付261元,并取得收据两张和名片一张。林武取得上述物品后,随即将上述物品交予公证人员保管。2012年7月29日,在上述公证人员的现场监督下,林武在该公证处办公室对上述物品进行了拍照,随后,公证人员对上述物品进行封存;兹证明林武的上述行为属实,并证明与该公证书相粘连的照片显示的内容与实物相符,与该公证书相粘连的光碟封面复印件与原件内容相符,与该公证书相粘连的收款收据和名片的复印件的原件内容相符等。上述《公证书》共附保全证据专用袋1个以及公证封存物1袋,经当庭查验,保全证据专用袋以及公证封存物的外包装完整完好,公证处印章无缺损。经当庭拆封,保全证据专用袋内有编号为005620、005621的《收款收据》各一张及“幸会英”名片一张,其中出具时间为2012年7月29日、编号为005620的《收款收据》载明“汤玛斯1-7,6套;大耳朵图图1-3季,1套;建筑师巴布,1套;巴布工程师,1套;朵拉,1套;合计216元”,并加盖有“广州市风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发票专用章”;出具时间为2012年7月29日、编号为005621的《收款收据》载明“汤玛斯8、10,2套,合计45元”,并加盖有“广州市风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发票专用章”;“幸会英”名片载明“碟艺音像幸会英,地址:广州市东湖西路56号-58号海印电器总汇中英街08档之一”。上述公证封存物为11套音像制品,原告主张其中一套名为《建築師巴布全集》音像制品为涉案被控侵权音像制品;上述音像制品为三光盘装,其外包装没有标注任何版权、出版信息,盘面则标有“黑龙江文化音像出版社发行ISRCCN-D18-09-7481-00/V.J9”等信息,盘芯处标注的SID码(即来源识别码)分别为ifpiBFF02、CC014。经当庭演示,显示以下节目内容:“皮查不见了PichardinaPickle、胆小的马克MuckGetsStuck、聪明的耍酷ScoopSavestheDay、小牛仔巴布BuffaloBob、巴布感冒了Wendy’sBusyDay、抢救刺猬BobSavestheHedgehogs、巴布的喇叭Bob’sBugle、巴布的生日Bob’sBirthday、崔米画白线TravisPaintstheTown、崔米与耍酷赛跑TravisandScoop’sRaceDay、NaughtySpud、不再吓人的小石ScarySpud、巴布修毂仓Bob’sBarnRaising、罗利梦游RunawayRoley、温蒂的花园Bob’sBigSurprise、扳手小石SpudtheSpanner、白色圣诞节Bob’sWhiteChristmas、小英变英雄LoftytotheRescue、花花赏鸟Dizzy’sBirdWatch、神刷手温蒂WallpaperWendy、花花与雕像Dizzy’sStatues、皮哥的茶组TeaSetTravis、巴布的比赛Wendy’sBigMatch、巴布被困ColcktowerBob、温蒂的网球场Wendy’sTennisCourt、皮查与小鱼PilchardGoesFishing、巴布的新鞋子Bob’sBoots、脏兮兮的马克MuckyMuck、巴布的假日Bob’sDayOff、大磁铁小芙MagneticLofty、罗力与小乌龟Roley’sTortoise、小石去送货SpecialDeliberySpud、皮查的早餐Pilchard’sBreakfast、耍酷当家Scoop’sinCharge,在外过夜的马克Muck’sSleepover、崔米的拖车TrailerTravis、耍酷与剑龙Scoop’sStegosaurus、拯救刺猬Roley’sAnimalRescue、一杆进洞的温蒂OneShotWendy、越帮越忙的小石SpudLendsAHand、巴布与乐团BobandtheBandstand、巴布去跑步BobontheRun、巴布的记忆结Forget-Me-KnotBob、罗力与摇滚巨星Roley&theRockstar、神探小皮ScrufftytheDetective、温蒂的水彩画WatercolourWendy、毕先生的新朋友MrBeasley’sNewFriends、飞行小石SpudthePilot、动作快的史奇SpeedySkip、伊立先生的展览Mr.Ellis’sExhibition、巴布与獾BobandtheBadgers、巴布与守门员BobandtheGoalie、花花去露营DizzyGoesCamping、耍酷的雪人SnowmanScoop、汉米的新家Hamish’sNewHome、牧羊犬花花DizzythesheepDog、巴布的新开始Bob’sFreshStart、小芙的棚子Lofty’sShelter、花花与对讲机DizzyandtheTalkieTalkie、耍酷招募新兵Scoop’sRecruit、罗伯去哪儿了?Where’sRobert欢迎温蒂Wendy’sWelcome、罗力的新朋友Roley’sNewFriend、两个耍酷TwoScoops、又见班尼Benny’sBack、小石的惊喜稻草屋Spud’sStrawSurprise、小肯冲冲冲OffRoadScrambler、玛裘来了MeetMarjorie、马克的泥屋Muck’sMudhut、温蒂的派对Wendy’sPartyPlan、瓜瓜的狗屋ScramblerintheDogHouse、班尼想工作Benny’sImportantJob、爱组合的小石PutitTogetherSpud、罗利的好朋友Roley’sRoundup、小侦探花花DizzytheDetective、崔米的两份工作TwoJobsTravis、小肯的彩色山洞ScramblerandtheColourfulCave、小石的乌龙收割日Saud’sBumperHarvest、马克的车队Muck’sConvoy、巴布不在的时候WhileBob’sAwayRobertwillPlay、巴布的三件工作Bob’sThreeJobs、万事通耍酷ScoopKnowsitALL”。将合法出版物《巴布工程师》第一季(第1-36、40集)、第二季(第42、44-46、48-52、79-80集)、第三季(第82-86、88、90-91、118-120集)、第四季(第121-143集)与涉案被控侵权音像制品《建築師巴布全集》节目内容进行比对,二者视频除每集标题的中文译名不同之外,其英文名称及影音内容均一致。原告认为两者的外包装形象、英文名称均相同,两者视频的影音内容亦一致。被告秦伟坚和被告海印公司则均表示因被控侵权音像制品不是其销售的,故不发表比对意见。庭审中,被告秦伟坚表示:“我方从未经营过音像制品,涉案音像制品不是我方销售的。因广州市文化部门对音像经营场地规模有规定,故广州市越秀区东湖路海印电器总汇中英街08档之一、之二、之三、之四共计4个档口就联合起来成立了广州市越秀区碟艺音像经营部,并以我方名义申请了营业执照、音像经营许可证。被告魏凤媚是广州市越秀区东湖路海印电器总汇中英街08档之一蝶艺音像商铺的实际经营人,我方仅是名义持牌人,且我方在2012年8月31日租赁期限届满后,没有再与被告海印公司续订租赁合同”。被告海印公司对此则表示:我公司是与被告秦伟坚签订租赁合同,被告秦伟坚以自己的名义申请了音像经营许可证,我公司不清楚秦伟坚与4个档口之间的内部关系。另被告海印公司亦确认被告秦伟坚没有重新续订租赁合同,被告秦伟坚、魏凤媚目前已没有在涉案商铺经营。庭审中,被告秦伟坚还提交了《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该许可证其中载明“单位名称:广州市越秀区碟艺音像经营部,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湖西路56-58号海印电器总汇08档,法定代表人:秦伟坚,经营范围:音像制品零售”等信息。原告对此要求被告秦伟坚出示原件予以核对。被告秦伟坚则表示无法提交原件。另查,根据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企业注册基本资料》载明,广州市凤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3月2日,地址为广州市白云区松柏东街13号鸿丰商贸城810房,经营范围为国内版音像制品批发等。庭审中,原告表示:因涉案音像制品是在海印电器总汇被告秦伟坚经营的场地内购买的,与广州市风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无关;至于被告秦伟坚以谁的名义开具票据,是被告秦伟坚为了逃避责任,不影响被告秦伟坚销售侵权产品的事实,我方认为销售侵权产品的就是被告秦伟坚、魏凤媚,故不申请追加广州市风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作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在本案中也不要求广州市风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承担相应侵权责任。三、其他查明事实。1、“广州市海印电器总汇有限公司”成立于1991年8月8日,属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50万元,经营场所地址位于广州市越秀区东湖西路56-58号,经营范围为批发零售贸易、代办仓储、计算机技术服务、铺位出租、物业管理、家用电器维修、咨询服务。2008年8月31日,被告海印公司与被告秦伟坚签订了一份《商铺租赁合同》,约定被告海印公司将“广州市东湖西路56-58号首层海印电器总汇内编号为08(A-E)档”的商铺出租给被告秦伟坚使用,租赁期限为2008年9月1日至2012年8月31日;被告秦伟坚在租赁期间必须遵守有关法律、规定,不得经销任何假冒伪劣商品、侵犯其他单位或个人的知识产权等,也不得侵犯他人的任何合法权益。2、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越秀分局出具的《企业注册基本资料》载明,业户名称:广州市越秀区碟艺音像经营部;业户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湖西路56-58号海印电器总汇首层08档;经营者:秦伟坚;营业期限:2006-01-10至长期;经营范围:零售音像制品(持在有效期内的许可证经营)。3、根据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0日作出的(2013)穗中法知民终字第343号民事判决书,其中查明广州市越秀区碟艺音像经营部已于2012年10月23日办理了注销手续,并认定被告魏凤媚是广州市东湖西路56-58号海印电器总汇中英街08档之一商铺的实际经营者,该档口属于08档其中一档口,而08档系被告秦伟坚名义办理个体户营业执照。4、原告依据(2012)粤广广州第216830号《公证书》,针对三被告合共提起十个诉讼[案号:(2013)穗越法知民初字第829-838号]。庭审中,原告表示无证据证实原告因侵权遭受损失或被告魏凤媚因侵权所获利益的具体数额,但表示其为制止侵权行为就本案支付了律师费5000元、就(2013)穗越法知民初字第829-838号十案合共支付公证费500元,并提供了公证费发票、律师费发票以及《委托合同》予以证明;上述委托合同载明原告与被告海印公司、广州市越秀区碟艺音像经营部等关于知识产权纠纷案,委托广东海际明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担任原告的代理人,共计34单案件,每单侵权案件支付律师费5000元,合共170000元,原告在签订本委托合同时一次性付清等。庭审中,原告请求就公证费500元在每个案件中进行合理分摊,每宗案件只主张分摊公证费50元,故申请撤回要求被告海印公司、被告秦伟坚和被告魏凤媚共同赔偿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公证费用500元的其中部分金额450元的部分诉讼请求。本院经评议后,已依法口头裁定:准许原告撤回上述部分诉讼请求。本院认为: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之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据证明的除外。”本案中,原告提供了《巴布工程师》第一季(第1-40集)、第二季(第41-80集)、第三季(第81-120集)、第四季(第121-160集)、第五季(第161-209集)音像制品,该音像制品规范标注了出版单位、发行单位、进口批准文号、著作权合同登记号、ISRC号码(中国标准音像编码)等相关著作权信息,应视为合法出版物。根据该合法出版物的署名,结合原权利人HITEntertainmentLimited授予原告独占享用涉案音像制品的发行权、原告与广东音像出版社合作出版涉案音像制品、国家版权局对涉案音像制品授权出版合同予以登记、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批准涉案音像制品进口的事实,已构成严密的证据链,在两被告没有提出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依法认定原告独占享有《巴布工程师》第一季(第1-40集)、第二季(第41-80集)、第三季(第81-120集)、第四季(第121-160集)、第五季(第161-209集)音像制品的发行权,有权在其权利受到侵害时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司法保护。二、被告秦伟坚、魏凤媚是否构成侵权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在无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情况下,广州市广州公证处出具的(2012)粤广广州第216830号《公证书》合法有效,应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该公证书证实,涉案被控侵权音像制品的购买地点是广州市东湖西路56-58号海印电器总汇中英街08档之一的碟艺音像商店;根据工商登记资料和被告秦伟坚、海印公司的当庭陈述以及已生效的(2013)穗中法知民终字第343号民事判决书,可以认定被告魏凤媚是涉案商铺的实际经营者,而被告秦伟坚是涉案商铺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复制品的发行者不能证明其发行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经比对,被控音像制品《建築師巴布全集》的影音内容与原告发行的合法出版物《巴布工程师》第一季(第1-36、40集)、第二季(第42、44-46、48-52、79-80集)、第三季(第82-86、88、90-91、118-120集)、第四季(第121-143集)内容相同,但该制品外包装没有相关出版单位、版号、进口批准文号、著作权人等规范的版权信息标注,不符合《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的规定,应认定为非法复制的音像制品。被告魏凤媚、秦伟坚分别作为涉案商铺的实际经营者及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者,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销售了涉案音像制品《建築師巴布全集》,且未能证明该音像制品有合法来源,故被告魏凤媚、秦伟坚侵犯了原告享有涉案权利作品的发行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及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鉴于被告魏凤媚、秦伟坚已不在涉案商铺经营,广州市越秀区碟艺音像经营部亦办理了注销手续,故本院对原告主张被告魏凤媚、秦伟坚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不再处理。三、关于赔偿数额的确定问题。鉴于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被告魏凤媚、秦伟坚销售的侵权音像制品的实际数量及金额,无法确定原告的实际损失或被告魏凤媚、秦伟坚的实际违法所得,故本院综合考虑被告魏凤媚、秦伟坚的经营规模、店铺位置、侵权行为性质、侵权制品数量、主观过错以及被侵权音像制品的影响力,并考虑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付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再结合原告针对三被告提起系列诉讼的事实,酌情认定被告魏凤媚、秦伟坚的赔偿数额为5000元(含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合理费用),原告请求数额超过酌定数额部分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至于被告秦伟坚抗辩应由涉案商铺实际经营者承担相应责任问题,因被告秦伟坚是涉案商铺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者,依法应对涉案商铺实际经营者即被告魏凤媚的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故本院对被告秦伟坚的上述抗辩不予采信。四、关于被告海印公司是否构成侵权,应否与被告魏凤媚、秦伟坚承担共同赔偿责任的问题。首先,被告海印公司作为涉案商铺的出租方,依法与被告秦伟坚签订了租赁合同,并告知被告秦伟坚要依法经营,被告秦伟坚亦依法领取了营业执照进行经营,被告海印公司已履行了相应的管理职责;其次,被告海印公司并非市场监管职能部门的执法主体,其无权干涉被告秦伟坚的独立经营权,亦无权强制制止涉案商铺的侵权行为;再者,原告所举证据无法证实被告海印公司故意为被告秦伟坚、魏凤媚的侵权行为提供隐匿、仓储等便利条件,亦无法证实被告海印公司与被告秦伟坚、魏凤媚存在实施共同侵权行为的意思联络,故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被告海印公司构成共同侵权,亦不足以证实被告海印公司存在过错。综上,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海印公司与被告魏凤媚、秦伟坚承担共同赔偿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秦伟坚、魏凤媚连带赔偿经济损失5000元(已含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合理费用)给原告广州艺洲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二、驳回原告广州艺洲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受理费188元,由原告广州艺洲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127元,被告秦伟坚、魏凤媚负担61元。如不服本判决,原、被告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之次日起七日内按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金额为标准计,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徐晓红人民陪审员 廖文忠人民陪审员 冼静文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