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岳民初字第02218号
裁判日期: 2014-03-28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洪特与湖南金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特,湖南金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岳民初字第02218号原告洪特。被告湖南金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小林。本院在审理原告洪特诉被告湖南金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洪特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湖南金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上存款43838.8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院认为,原告洪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湖南金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43838.8元,若帐上余额不足,则存入不限,取款冻结,直至冻足43838.8元,余额方可支取;二、若湖南金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帐户上无款或余额不足43838.8元,则查封、扣押、冻结被告湖南金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其他等额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吕 鸣审 判 员 刘蜜纯人民陪审员 孙新容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贵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