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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翼民初字第631号

裁判日期: 2014-03-28

公开日期: 2014-06-24

案件名称

李永生诉高荣繁、吴俊霞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翼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翼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永生,高荣繁,吴俊霞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翼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翼民初字第631号原告:李永生,男,197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翼城县人。委托代理人:郭维基,山西唐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荣繁,男,出生年月不详,翼城县人。被告:吴俊霞,女,出生年月不详,翼城县人。与被告高荣繁系夫妻关系。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永生与被告高荣繁、吴俊霞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永生于2014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永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永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1元,减半收取690.5元,由原告李永生负担。审判长  纪胜利审判员  杨青龙审判员  李文兵二0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