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户法执字第00326号
裁判日期: 2014-03-28
公开日期: 2014-04-25
案件名称
任小亭与杨丁汉案件款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小亭,杨丁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户法执字第00326号申请执行人任小亭,女,1958年7月14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杨丁汉,男,1951年7月7日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户民初字第0295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7687.79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60元,执行费5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上述之义务,该案已执行完毕。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户民初字第0295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海青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建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