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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中刑执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4-03-28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李德才假释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临沧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德才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临中刑执字第18号罪犯李德才,男,1987年1月生,汉族,云南省云县人,现在云南省临沧监狱服刑。原住所地云县晓街乡麦场村大平掌组。2009年9月10日云县人民法院作出(2009)云刑初字第74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李德才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刑期自2009年3月18日至2018年3月1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该犯在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经本院以(2011)、(2012)临中刑执字第141号、1080号刑事裁定,对其共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一个月(刑期至2016年4月17日止)。现云南省临沧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以(2014)临狱假字第90号假释建议书,对其提出假释建议,于2014年3月4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李德才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且已服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符合假释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德才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16年4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峰审 判 员  杨宇红人民陪审员  潘继忠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何志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