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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简阳执字第454号

裁判日期: 2014-03-28

公开日期: 2014-07-16

案件名称

陈勇申请执行周克东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勇,周克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简阳执字第454号申请执行人陈勇,男,汉族,住资阳市雁江区。被执行人周克东,男,汉族,住简阳市。陈勇申请执行周克东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9日作出的(2013)武侯刑初字第82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勇于2014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于2014年3月18日向被执行人周克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周克东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周克东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提供不出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简阳执字第45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继续执行债权。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时,应当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审判长  陈会林审判员  施奇俊审判员  钟 山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干 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