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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韶浈法刑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4-03-28

公开日期: 2014-04-14

案件名称

李某洪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洪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韶浈法刑初字第27号公诉机关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洪,男,汉族,户籍地: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2013年12月25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韶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2月26日经本院依法决定予以逮捕。现羁押于韶关市看守所。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浈检诉刑诉〔2013〕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洪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本院审查于同日立案,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杨小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1月28日2时45分许,被告人李某洪在未考取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粤B7EG**小型普通客车搭载被害人陈某志沿韶关市浈江区碧亭路由西往东行驶至韶关众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路段时,因操作不当自身翻侧,造成李某洪、陈某志受伤以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陈某志经韶关市第一人民医院救治无效于2013年12月20日死亡。经法医鉴定:陈某志之死符合机械性外力引起颈椎骨折高位瘫痪致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经交警部门对事故责任认定,李某洪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陈某志不承担事故责任。公诉机关就指控的犯罪事实,当庭讯问了被告人李某洪,并出示了相关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李某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洪对指控的罪名无异议并自愿认罪,但辩称事故发生并非是因操作不当,而是因车辆轮胎爆裂,导致无法控制车辆,因而发生事故。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28日2时45分许,被告人李某洪在未取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粤B7EG**小客车搭载被害人陈某志,沿韶关市浈江区十里亭镇碧亭路由西往东行驶至韶关众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路段时,因操作不当自身翻侧,造成李某洪、陈某志受伤以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被害人陈某志经韶关市第一人民医院救治无效于2013年12月20日死亡。经广东省韶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志之死符合机械性外力引起颈椎骨折高位瘫痪致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经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洪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陈某志不承担事故责任。另查明,被害人陈某志家属罗清兰与被告人李某洪达成民事调解,并出具谅解书,请求法院对被告人李某洪从轻处罚,适用缓刑。上述事实,有下列的证据证实:(一)书证、物证1、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侦查机关于2013年11月28日2时48分接到群众报警并受理本案,同年12月25日立案侦查。2、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韶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市区一大队认定,李某洪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陈某志不承担事故责任。3、归案经过,证实2013年11月18日,李某洪因交通事故受伤被送进医院治疗,当天下午16时,办案人员与李某洪取得联系后,李某洪能够主动配合调查取证工作。4、常驻人口基本信息、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李某洪的基本情况。5、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李某洪无前科。6、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交警部队没有查询到身份证号码为440221198503184712(李某洪)的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的信息。7、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肇事车辆车主为李某洪。8、DR诊断建议书、诊断证明书、住院记录,证实被告人李某洪的伤情。9、病情介绍,证实被害人陈某志的伤情。10、死亡证明书,证实被害人陈某志于2013年2月20日因呼吸循环衰竭死亡。11、鉴定委托书、检验鉴定委托书、鉴定聘请书、事故宣布记录、尸体处理通知书、事故处理通知书、送达回证、鉴定意见通知书等,证实交警部门已通过合法程序处理案件。12、民事调解书,证实被害人陈某志家属罗清兰与被告人李某洪及其父亲李亚兴经本院调解,达成民事调解协议,并由本院出具民事调解书。13、谅解书,证实被害人家属罗清兰、陈啟南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李某洪的行为表示谅解,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适用缓刑。(二)证人李某林证言:2013年11月27日晚上,我和几个朋友在外面吃完饭,吃完饭后我们几个人到南郊的海金沙KTV玩,期间我哥哥李某洪也过来一起玩。28日凌晨0时左右,我就先走了。直到2点多钟,我朋友王爱宝打电话给我说他和我哥在工业西路吃宵夜,让我一起过去。我过去坐了一下并结了账就先走了。我哥哥他们如何走的,我就不清楚了。我哥哥说只喝了一杯啤酒。粤B7EG**小客车是我哥哥的。(三)被害人陈某志陈述:2013年11月28日凌晨3时左右,我和李某洪、李某林以及他们的朋友一起在工业西路旺角渔村的大排档吃宵夜,李某洪喝了大约一水杯啤酒。李某洪驾驶他自己的小客车准备将我送回家,本来一开始我是想坐出租车回去的,李某林让李某洪送我,我坐在副驾驶位。我们经过四一九医院回十里亭镇,当车辆差不多到技校时,就发生了事故。我之前都是闭着眼,迷迷糊糊地睡着,突然听到好像爆胎的声音,车同时侧翻,我就被压在车内。过了一段时间,就有警察、消防员和医生过来了。(四)被告人李某洪供述:2013年11月27日21时左右,我和陈某志去南郊海金沙KTV玩,直到28日凌晨1点多就走了,后来到了工业西路美食吃宵夜。2时30分左右,我驾驶粤B7EG**小客车从工业西路出发乘搭陈某志,准备经碧亭路送他回家。当车辆行经十里亭大桥往东几百米处时,因为车的轮胎爆了,我吓了一路,把油门当成刹车踩,失控冲到路边并翻车。事故发生后,我和陈某志都受了伤,我是被一个过路人拉了出来,后来我就不知道怎么回事了,被救护车送往了医院。我没有机动车驾驶证,当晚共喝了不够3杯啤酒,粤B7EG**小客车的车主是我,车辆应该有交强险,车辆有行驶证但没年审。(五)鉴定意见1、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经广东省韶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志之死符合机械性外力引起颈椎骨折高位瘫痪致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2、车辆安全技术检验报告,经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韶关分所鉴定,粤B7EG**小型汽车行驶系不符合GB7258-201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和GB21861-2008《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的相关规定要求。(六)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韶关市浈江区碧亭路韶关众力设备公司路段,及案发时的现场情况。以上证据均经当庭宣读、出示、辨证、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并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洪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李某洪犯交通肇事罪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认定。鉴于被告人系初犯,其归案后能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且与被害人家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被害人家属亦对其表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考虑对被告人李某洪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及对所居住社区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洪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欧倩余审 判 员  王 伟代理审判员  梅 晶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谢 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