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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绍柯钱民初字第161号

裁判日期: 2014-03-28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徐某与施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施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绍柯钱民初字第161号原告:徐某。被告:施某。委托代理人:严利锋。委托代理人:陈梁泓。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与被告施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施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某申请撤诉系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对被告施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章泽雄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金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