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沙市民初字第00180号
裁判日期: 2014-03-28
公开日期: 2014-06-03
案件名称
杨在雄与荆州港盐卡集装箱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在雄,荆州港盐卡集装箱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沙市民初字第00180号原告:杨在雄。委托代理人:许治邦。被告:荆州港盐卡集装箱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志祥。委托代理人:佘熙良。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在雄诉被告荆州港盐卡集装箱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在雄于2014年3月28日以双方可能庭前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在雄自愿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理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在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50元,减半收取1275元,由原告杨在雄负担。审判员 乔志超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