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镇民初字第263号
裁判日期: 2014-03-28
公开日期: 2014-05-16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卢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卢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镇民初字第263号原告王某某,女被告卢某某,男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卢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卢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某诉称: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卢某某于2005年6月12日同居在一起生活,于2005年12月按布依族的习俗办酒结婚,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双方于某年某月某日生育女儿王小某。原、被告同居期间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无共同债务。王小某从出生至今都是原告王某某一个人在抚养,被告卢某某因犯罪被判刑在监狱服刑,对女儿王小某未尽过抚养义务。故特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女儿王小某归原告王某某抚养。被告卢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未提出答辩。经审理本院认定: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卢某某于2005年6月12日在一起同居生活,于2005年12月按布依族的习俗办酒结婚,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双方于某年某月某日生育女儿王小某。原、被告同居期间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无共同债务。王小某从出生至今都是原告王某某在抚养,母女二人一起生活。上述事实,有原告王某某在庭审中的陈述在卷证实,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卢某某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就以夫妻名义在一起共同生活,其婚姻关系属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双方所生育的女儿王小某一直是原告王某某抚养,母女在一起生活感情深,原告起诉要求女儿王小某归其抚养合情合理,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卢某某所生育的女儿王小某由原告王某某抚养。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原、被告各承担人民币7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提出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 红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文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