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文马民初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4-03-28
公开日期: 2014-08-29
案件名称
杨俊与谭田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俊,谭田忠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文马民初字第89号原告杨俊,男,汉族,1951年2月7日生,云南省文山市人。委托代理人戴钊,文山市马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杨景云,文山市马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谭田忠,男,汉族,1959年3月12日生,云南省文山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俊诉被告谭田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俊以先由政府部门处理再另行起诉为由,于2014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俊的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杨俊负担。审 判 员 梁春鹏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代 媛 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