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连民一初字00609-1号
裁判日期: 2014-03-28
公开日期: 2014-07-03
案件名称
原告陈广风与被告葫芦岛市佳亿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刘利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广风,葫芦岛市佳亿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刘利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连民一初字00609-1号原告陈广风。委托代理人曲秉昆。被告葫芦岛市佳亿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刘利。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广风与被告葫芦岛市佳亿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刘利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人刘利下落不明,原告陈广风于2014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刘利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广风对被告刘利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广风对被告刘利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王 楠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玉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