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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连民一初字00609-1号

裁判日期: 2014-03-28

公开日期: 2014-07-03

案件名称

原告陈广风与被告葫芦岛市佳亿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刘利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广风,葫芦岛市佳亿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刘利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连民一初字00609-1号原告陈广风。委托代理人曲秉昆。被告葫芦岛市佳亿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刘利。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广风与被告葫芦岛市佳亿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刘利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人刘利下落不明,原告陈广风于2014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刘利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广风对被告刘利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广风对被告刘利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王 楠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玉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