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执字第138号
裁判日期: 2014-03-28
公开日期: 2014-07-30
案件名称
韩志兰与菊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志兰,姚菊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西执字第138号申请执行人韩志兰,女,汉族,住甘肃省永登县河桥镇七里福利区。委托代理人韩群(韩志兰弟弟),男,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被执行人姚菊兰,女,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韩志兰申请执行姚菊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19日作出(2014)西陈民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合计17500元,案件受理费、法院专递费合计525元。法律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姚菊兰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8611.38元(含执行费、迟延履行利息);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到期收入18611.38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与执行标的价值相当的财产,并承担执行中产生的实际费用。执行员 韩文举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邵世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