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乾执字第00018号

裁判日期: 2014-03-28

公开日期: 2014-09-05

案件名称

杜永利、师彩玲与高俊武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永利,高俊武,师彩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乾执字第00018号申请执行人杜永利,男。被执行人高俊武,男。被执行人师彩玲,女。本院在执行杜永利、师彩玲与高俊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杜永利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由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1日作出的(2013)乾民初字第0159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高俊武、师彩玲共同给付申请执行人所欠煤款21700元及利息,并承担逾期给付的债务利息,及诉讼费340元、执行费22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多次执行,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对被执行人高俊武、师彩玲所欠申请执行人杜永利煤款21700元中扣除高俊武在杜永利与其他人经营青龙砖厂期间,为砖厂垫付款项17600元,余款4100元由高俊武一次性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该案利息部分、及诉讼费430元申请人予以放弃,执行费220元由申请执行人杜永利承担,且该协议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的(2013)乾民初字第0159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史志强代审判员 侯军伟代审判员 梁小强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葛小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