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7421号
裁判日期: 2014-03-28
公开日期: 2018-09-22
案件名称
杨卫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7421号原告杨卫国,男,1967年4月3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范建国,年籍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卫国与被告范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卫国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杨卫国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莉婷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俞 硒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