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甬慈浒民初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4-03-28
公开日期: 2014-05-16
案件名称
杨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甬慈浒民初字第78号被告:王某。原告: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蒋君亚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陈奕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