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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历民初字第392-1号

裁判日期: 2014-03-28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田某某与贾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某,贾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历民初字第392-1号原告田某某,男,汉族,国电泰安热电有限公司职工,住济南市。被告贾某某,女,汉族,山东高速股份投资有限公司职工,住济南市。本院受理原告田某某与被告贾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后,被告贾某某在提交答辩期间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认为被告贾某某的户籍所在地在济南市,本案应依法移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二十一条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从被告贾某某提供的身份证及户籍证明,可知被告户籍所在地为济南市。因此,本院对该案不享有管辖权。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贾某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如不服本载定,可在收到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至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董 浩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孟晓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