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黄陂盘民初字第00029号
裁判日期: 2014-03-28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陈双益与陈林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双益,陈林海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黄陂盘民初字第00029号原告陈双益。委托代理人陈涛,湖北天泓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杜刚,湖北天泓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陈林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双益诉被告陈林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双益于2013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陈双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双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5元,由原告陈双益负担。审判员 曾宪初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晓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