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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湖民初字第1322号

裁判日期: 2014-03-28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潘世轩与胡虹、李和、金素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世轩,李和,金素芳,胡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湖民初字第1322号原告:潘世轩,男,23岁。委托代理人:刘涛、林建兴,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和,男,45岁。被告:金素芳,女,33岁。被告:胡虹,女,45岁。委托代理人:杨君聪、张总水,福建兴世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潘世轩与被告胡虹、李和、金素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胡虹、李和、金素芳价值1476000元的财产。担保人韩栽融自愿提供其名下址于厦门市思明区厦门大学敬贤11号701室的房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胡虹、李和、金素芳银行存款1476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韩栽融名下址于厦门市思明区厦门大学敬贤11号701室的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陈秀娟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林玉萍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