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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会执字第155号

裁判日期: 2014-03-28

公开日期: 2014-11-12

案件名称

申请人付淑英与被执行人张明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会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淑英,张明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会执字第155号申请执行人付淑英,女,汉族,农民,住定西市青岚山乡。被执行人张明举,男,汉族,农民,住会宁县。本院在执行(2014)会执字第155号申请执行人付淑英与被执行人张明举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在限期内交纳了全部执行款人民币2000元、执行费50元。申请执行人已领取了执行款。本案的执行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会宁县人民法院(2014)会民一初字第14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军德审判员  庞锦辉审判员  张志东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唐文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