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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费执字第1834号

裁判日期: 2014-03-28

公开日期: 2015-05-16

案件名称

费县长起机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任庆余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费县长起机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任庆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费执字第1834号申请执行人费县长起机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长启,经理。被执行人任庆余,居民。申请执行人费县长起机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任庆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8日立案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所依据的(2013)费民初字第1834号民事判决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费县长起机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段文杰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戴德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