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广法民一初字第185号

裁判日期: 2014-03-28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赵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广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广法民一初字第185号原告赵某,女,汉族,农民,小学文化,广宗县。被告刘某。身份证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4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提出撤诉申请,系当事人行使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张新柱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张立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