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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鞍西民二初字第00321号

裁判日期: 2014-03-28

公开日期: 2014-04-29

案件名称

贾某林与贾某英、贾某文、贾某臣、贾某庆、贾某凤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林,贾某英,贾某文,贾某臣,贾某庆,贾某凤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鞍西民二初字第00321号原告:贾某林,男,汉族,住址: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被告:贾某英,女,汉族,住址:辽宁省鞍山市达道湾镇。被告:贾某文,女,汉族,住址: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被告:贾某臣,男,汉族,住址: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被告:贾某庆,男,汉族,住址: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被告:贾某凤,女,汉族,住址: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林诉被告贾某英、贾某文、贾某臣、贾某庆、贾某凤继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原告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某林撤回对被告贾某英、贾某文、贾某臣、贾某庆、贾某凤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余款返还原告。审判员  李玮恒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穆广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