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株石法民一初字第236号
裁判日期: 2014-03-28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雷某某与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珍元,沈元满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株石法民一初字第236号原告雷珍元,女,汉族,1968年1月20日出生,湖北大冶人,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龙头铺镇田心村油子冲。身份证号码:4202211968********。被告沈元满,男,汉族,1972年1月3日出生,湖南省株洲市人,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龙头铺镇田心村油子冲**号,身份证号码:4302111972********。原告雷珍元诉被告沈元满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27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黄亮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现原告雷珍元于2014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雷珍元在宣判前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珍元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雷珍元承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黄 亮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艺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