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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福法执字第1130号

裁判日期: 2014-03-28

公开日期: 2014-08-08

案件名称

广州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朗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深福法执字第1130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X1892861-6。负责人张为胜。被执行人深圳市朗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24F。法定代表人蔡权。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的(2013)深福法民三初字第186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深圳市朗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判决书生效起七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广州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支付安装款34800元及违约金696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2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执行人深圳市朗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明本案法律文书尚未生效,被执行人深圳市朗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上诉期间已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18日以(2014)深中法房终字633号立案受理。本院认为,本案法律文书尚未生效,申请人的执行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深福法民三初字第186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 涛执行员 余冠鹏执行员 周长波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格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