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台仙保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4-03-28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王志军与赵志华、王亮友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志军,赵志华,王亮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仙保字第33号申请人:王志军。被申请人:赵志华。被申请人:王亮友。申请人王志军与被申请人赵志华、王亮友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4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赵志华、王亮友在仙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居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居支行的存款帐户(保全标的额20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保证金)。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赵志华、王亮友在仙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居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居支行的存款帐户予以冻结,冻结金额以200000元为限;二、本次冻结期限六个月;在冻结期间,上述被冻结之财产不得转移、转让或抵押等。保全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承担,如提起诉讼,可将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王 泽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应志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