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芙执字第226-1号
裁判日期: 2014-03-28
公开日期: 2014-10-21
案件名称
上海分众晶视广告有限公司强制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分众晶视广告有限公司,湖南景想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芙执字第226-1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分众晶视广告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湖南景想传媒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012)长民二(商)初字第1188号事判决,于2014年3月7日向被执行人湖南景想传媒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湖南景想传媒有限公司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即日内履行前列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湖南景想传媒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以及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湖南景想传媒有限公司的存款、收入986354.5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湖南景想传媒有限公司的价值986354.5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杜周民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蒋 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