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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神民初字第01287号

裁判日期: 2014-03-28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李庆彪与王学学、强小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庆彪,王学学,强小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神民初字第01287号原告李庆彪,男,1986年11月7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现住榆林市榆阳区。身份证号码:612722198611072774。被告王学学,男,1985年5月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延安市子长县人,现住延安市子长县马家砭镇界石堡村。身份证号码:610623198505031214。被告强小丽,女,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陕西省延安市子长县人,现住延安市子长县栾家坪乡南家湾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庆彪诉被告王学学、强小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现原、被告已私下协商解决此事,原告李庆彪于2014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庆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0元,由原告李庆彪自愿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郄小平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蔡光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