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彬民初字第00359号
裁判日期: 2014-03-28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彬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彬民初字第00359号原告杨某某,女。被告孙某某,男。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系被告叔父。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孙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某诉称,2006年古历12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7年古历1月6日举行结婚仪式。同年在彬县婚姻登记中心领取结婚证,2008年2月24日生育男孩孙某甲。原、被告婚后关系不好,双方经常因琐事吵闹、打架,分居已有一年时间。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孩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10000元;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被告孙某某辩称,原告所称结婚时间及孩子情况属实,但原告诉称的双方矛盾、纠纷不实,原、被告夫妻感情一直很好,不同意离婚。本案争议焦点: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原告针对其主张提供彬县档案局出具的结婚登记审查表一份,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婚姻关系。被告质证无异议,予以认定。被告针对其主张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6年农历12月经人介绍相识,2007年农历1月6日举行结婚仪式,同年9月4日在彬县民政局婚姻登记中心补领结婚证。2008年2月24日生育男孩孙某甲。婚后夫妻关系尚可。2006年至今,原、被告一直在西安打工。2013年春节期间,双方因琐事在西安发生纠纷后原告离家,双方分居至今。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经人介绍相识,但结婚自愿,且生育子女。婚后原、被告为了生活出外打工,在共同生活中,虽因琐事产生矛盾,但其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原告亦未提供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相关证据,其要求离婚的事实、理由不够充分。在今后共同生活中,只要双方多交流、多沟通,彼此关心、相互信任,其夫妻关系仍可继续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杨某某要求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娇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