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遵县法行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4-03-28

公开日期: 2014-08-06

案件名称

罗永辉与遵义县房屋征收补偿管理中心及遵义市兴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遵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永辉,遵义县房屋征收补偿管理中心,遵义市兴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遵县法行初字第9号原告罗永辉,男,1948年1月1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退休职工。委托代理人罗克勇,系原告之孙。委托代理人王颖,贵州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遵义县房屋征收补偿管理中心。法定代表人黄明军,主任。委托代理人刘杨,遵义县房屋征收补偿管理中心副主任。委托代理人田维洋,遵义县房屋征收补偿管理中心工作人员。第三人遵义市兴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兴元,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朝忠,该公司工作人员。原告罗永辉诉被告遵义县房屋征收补偿管理中心及第三人遵义市兴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行政裁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罗永辉与第三人遵义市兴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达成了和解协议。为此,原告罗永辉于2014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永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永辉撤回对被告遵义县房屋征收补偿管理中心及第三人遵义市兴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钱朝友审判员  李兴蓉审判员  马忠云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戴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