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揭中法刑执字第705号

裁判日期: 2014-03-28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罪犯谢凯芝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揭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谢凯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揭中法刑执字第705号罪犯谢凯芝,男,1985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汕头市,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揭阳监狱服刑。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6日作出(2012)汕龙法少刑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凯芝犯聚众斗殴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5年3月22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揭阳监狱因罪犯谢凯芝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3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谢凯芝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截止2014年1月21日,共获嘉奖18次;2012年11月、2013年4月、10月获得监狱表扬;2013年11月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本次自觉履行缴纳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谢凯芝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谢凯芝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二十五天(刑期执行至2014年3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益文审判员  林汉葵审判员  林晓容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妙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