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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樊城定民初字第00094号

裁判日期: 2014-03-28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襄阳市金顺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周裕博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保全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襄阳市金顺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周裕博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樊城定民初字第00094号原告襄阳市金顺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城西街。法定代表人杨光启,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圣强,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周裕博(曾用名周创创)本院在审理原告襄阳市金顺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周裕博(曾用名周创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襄阳市金顺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周裕博(曾用名周创创)在襄阳市电力集团有限公司输变电工程分公司的工资或银行存款171110元。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襄阳市金顺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周裕博(曾用名周创创)在襄阳市电力集团有限公司输变电工程分公司的工资或银行存款17111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田在新人民陪审员  刘 霞人民陪审员  曾清秀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