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岱民初字第567号

裁判日期: 2014-03-28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于秀梅、孙亚萍与孙亚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秀梅,孙亚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岱民初字第567号原告于秀梅。委托代理人刘刚,泰安岱岳创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亚萍。委托代理人刘玉顺,泰安泰山省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市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于秀梅与被告孙亚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秀梅于2014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孙亚萍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秀梅撤回对被告孙亚萍的起诉。审判员  朱士坚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文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