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利川民初字第00816号
裁判日期: 2014-03-28
公开日期: 2014-04-30
案件名称
向召学与范盛富、蔡诒春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召学,范盛富,蔡诒春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利川民初字第00816号原告向召学,男,生于1970年11月10日,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农民。委托代理人周玉泉,利川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范盛富(曾用名范贤贵),男,生于1968年12月14日,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农民。被告蔡诒春,男,生于1972年10月10日,汉族,重庆市万州区人,农民,户籍地:重庆市万州区白羊镇白燕村十二组1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向召学诉被告范盛富、蔡诒春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向召学于2014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召学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召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依法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向召学负担。代理审判员 肖 峥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潘德成 更多数据: